二、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
(一)申请。食品流通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市工商局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0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0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0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0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0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批准。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
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七)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八)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九)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注:
01.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02.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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