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的,需要公司的注册年限在一年以上。每一个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都基本是相同的,包括: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受理、换照;质监局(代码证)受理、换照和国、地税局受理、换照等。如果是找公司变更代理,就绿园区有道财务有专业的变更组为您服务。
变更法人的流程基本如下: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办理变更公司法人需要的资料如下 :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一个真实的案例:
前不久,一个叫小D朋友打电话过来咨询,说几年前在某家公司任职时,老板以小D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小D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俗称的“法人”。小D离职后,一直也没有做变更手续。几天前,小D发现自己无论是机票、动车票都不能购买,查询后才得知,自己当挂名“法人”的那家公司因为涉及到某件债务纠纷,他作为“法人”,已经被列入“黑名单”,小D此时欲哭无泪,遂寻求帮助。(企业法人代表)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首先,与原单位领导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企业法人代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其次,赶紧变更“法人”
什么是“黑名单”
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单”,例如,2013年7月19日央视新闻和新华社的新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企业法人代表)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
后果那是相当严重,除了不能奢侈消费,连飞机、软卧甚至宾馆都不能住,孩子还不能上私立学校,是不是很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企业法人代表)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
很多朋友经常会开玩笑说,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这种说法靠谱吗?说起来,还真有点这个意思。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变更清算、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留守,办理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当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难辞其咎。如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破产法》第11条规定,当企业法人出现以下情形时,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④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⑤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⑦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应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就经济责任而言,由于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无须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国家机关对其个人的罚款。但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以致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