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通知》特别提出了对外企进行监控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不升反降3.5%.转让定价已经成为跨国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法之一。
转让定价的关键在于,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相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助理巡视员苏晓鲁曾指出,“中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