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是杭州某银行支行的财务部主任,这家支行的主营业务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随着杭州房价的节节攀升,该支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也不断上升。全行员工一百多人,未计提存款风险准备金前的利润已有7000多万元,人均创利达70多万元。
为了奖励银行员工的工作业绩,今年春节前,沈先生和支行行长来到保险公司,希望购买一些投资性保险作为年终福利发给员工。
沈先生准备花30万元,给三四十位中层干部和客户经理各买一份养老型保险。沈先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如果发年终奖,这笔资金已经超过的企业福利范围,就可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购买团体保险给这家支行和受益员工都带来了意外收获。30万元,可以买30份保费10000元的养老保险。如果不计提任何费用而计算成支行的利润,这笔资金可能要上缴9.9万元(30万×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以工资形式,以累进制的计算方法,30份保险要缴43680元(30份×1456元/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的税务筹划,让沈先生节省了14万元左右的税费支出。
程伟民(化名)经理就是和沈先生接洽的保险公司团险经理。今年1月,程伟民做成了4单企业团险大业务,其中不乏浙江知名的IT、快速消费品企业。
“都是保费300万到1500万元的大单子,团险客户经理一年一二十万元的业务奖金全靠年底这块大蛋糕。这些企业希望通过团险的长期合约,把更多的年终奖励下发并留住核心管理层的员工。”他说。
团险业务历来是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丰厚的险种之一。为了鼓励团险的发展,2003年底,浙江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时,分别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和4%的范围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政府希望通过政策开闸,使团险成为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计划。然而,团险并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员工想象中这么“美好”。少数企业正将保险公司的团险业务变成一个避税的渠道。
程伟民表示,过了农历新年,投了20年保险的三家企业就立刻退保了,企业的保费最后去了哪里,他们并不清楚,可能转移到受益员工的个人账户上了吧。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财务主管。
浙江省保险业协会所作的2005年浙江省寿险业务统计表分类统计中,今年1~5月,浙江省各寿险公司团险投资类保险新增保费收入为人民币18.9383亿元。其中,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的业务增长最大,养老团险新增保费11.2405亿元,同比增长73.42%。
与团体保险新增保费同样令人惊奇的是,该类保险的退保量不断攀高,达到7.1746亿元。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的退保猛增了448.85%,其他知名保险公司的团险退保也有一两倍的增幅。
退保数额猛增四倍,少数公司退保金额甚至和新增保费持平。杭州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团险经理表示,保费大进大出,属于百分之百的异动,可能存在一些企业在利用保险公司走账,逃避财务监管。
企业的资金,通过企业管理者建立一个团险公共账户,然后迅速退保,一种是转移到了受益员工的个人账户,另一种则成了部分管理者的财富,这是团险避税的基本环节。通过团险,这部分保险“躲”过了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个人所得税(税率5%至45%)的双重征税。
成本因素也决定了企业年金险成为“避税”工具。程伟民说:“同是一单生意,操作起来做的事情是一样的,手续费管理费同样要扣除。因为团体险是企业和保险公司谈下来的,个人退保的损失肯定要多,而团体险还可以返还本来给银行的手续费。一单团体年金险胜过几十单个人保单,企业、员工、保险公司三方都得利。”根据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退保是企业的自由,就像存钱取钱一样,保险公司是无法控制企业退保行为的。不过,无论企业投保还是企业退保,保险公司在其中都有甜头可尝:投保增加了自己的业务量,拓展公司的业务规模,几个月的保费存款还可以获取短期投资的稳定收益;企业退保,保险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与管理费用,费率在3%~5%不等。程伟民说:“利益驱动很多团险客户经理协助企业建立团险账户,更何况民营老板本也千方百计想利用各种方法避税。”
对于机构庞大的国有企业来说,投保团体年金保险更简单。程伟民说,企业只要提供一份投保员工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保险公司做一张总保单,提供一个共同的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钱款可以在两个账户间自由流动。如果员工对团体年金保险不知情的话,企业就可以把员工账户里的钱调回公共账户,退保后现金钱款就可以悄悄地重新流回企业账户上,由部分企业管理者掌握。日后,企业会从账户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发给职工的奖金,另外部分资金的去向就不得而知了。
2004年9月16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严令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完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上报财政部。但不在规定限制之列的企业没有停止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