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提供的消息,“金税”工程二期的成功实施,在防范和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运行数据显示,认证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占全部认证发票的比例大幅下降。2005年3月,全国共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881万份,其中发现涉嫌违规发票1219份,仅占全部认证发票的0.004%。
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目前,全国所有征收机关统一使用高速认证系统对企业申报扣税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企业申报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才能抵扣,大大遏制了利用假票和大头小尾票进行的骗税活动。由于认证系统具有强大的识伪功能,假发票、大头小尾票难以蒙混过关,抑制了犯罪分子对此类发票的使用。
有效防范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凡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其领购发票的份数和最高开票限额都由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的管理环节进行审批,各个环节之间则通过“金税”工程二期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这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外勾结,从而有效防范了大要案的发生。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抵扣联,在抵扣税款前必须经认证系统认证无误,再经稽核系统交叉稽核确认此发票已申报。通过这一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作案行为,缩短犯罪分子可能虚开发票进行骗税的时间,大大降低了发生大案、恶性案件的可能性,对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处的大要案情况来看,推行“金税”工程二期以后发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明显减少,而且个案涉及的税额和发票份数也大幅下降。
大大增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打击力度。一是有些虚开发票案件可以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及时发现。二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异地协查不再依靠信函方式,而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来传递信息,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协查周期明显缩短,有些案件甚至当天收到协查请求,当天就能回复协查结果,当天就对犯罪分子采取了措施。同时,协查的回复率也有了明显提高。“金税”工程二期的开通运行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一些地方对外地的协查要求不认真对待甚至故意包庇犯罪分子的问题。三是税务机关发现案件后,可以通过“金税”工程二期快速、准确地追查,迅速通知受票地税务机关不予抵扣或者追缴税款,大量的税款流失得以避免。
强化了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其开具发票的信息自动记入金税卡,这些信息纳税人无法修改。每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都要将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如不报送,企业的开票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继续开具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狠抓申报率的考核,促使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
在税务机关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监控之后,犯罪分子转向利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种票”)来骗抵税款。“金税”工程二期开通运行以后,这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虽然“四种票”抵扣税款的总额不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10,但每年也有3000亿元以上,如不能对“四种票”实施有效管理,就不可能全部消除犯罪分子偷骗税的空间。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思路,其中“四”的核心就是把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全部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利用“四种票”骗抵税款的不法行为。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加强“四种票”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并借鉴“金税”工程二期的成功经验,以“四种票”的采集比对为切入点,规范税款抵扣,积极开展审核检查,切实加强“四种票”的税收管理。开展“四种票”稽核比对以来,货物运输发票的比对相符率从14.98%提高到50.53%,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比对相符率从32.10%提高到91.77%,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比对相符率从26.94%提高到68.3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对相符率从14.98%提高到99.93%。比对相符率的稳步提高,充分反映出加强管理的实际效果。
针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的新动向、新特点,以及增值税管理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7月、12月分别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对防范商贸企业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净化了经济环境,维护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