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窄、缴费率过高、地区差别大、管理混乱、统筹层次低、不少地方支付困难等多方面的问题,这妨碍了社会保障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既未能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有效的安全网,也没有体现其作为二次分配应有的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现实的选择是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
1、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选择--基本生活保障
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目标各不一样,目标的差异决定了整个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置的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实行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税的项目多,费率较高。合计社会保障税率为41.6%。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模式属于中等福利社会保障模式,合计社会保障税率为24.4%,适用性较强,既满足一般需要,又针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重点倾斜,效率与公平兼顾。英国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综合税率不超过15%。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按“五个统筹”新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主要是两个“二元结构”的转换即城乡二元结构的转换和东部先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后不发达地区的二元结构转换。一方面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二次分配”的“抽肥补瘦”作用,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我国社会保障税宜借鉴英国模式,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
2、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积累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式即是以当期(一年或数年)收入支付当期的保障支出,不进行基金积累。其优点是现收现付,简便易行,费率较低,不必对基金进行长期管理。缺点是较长时期内可能出现因经济波动或人口结构变化造成的收支失衡。实行现收现付式的西方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社会保障资金入不敷出的境况,从而使财政背上负担。完全积累式即是把被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保障待遇总量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来确定缴费率筹集保障金。其优点是筹资快,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缺点是初期费率高,须对基金管理运作以求保值增值。部分积累式即在满足当期支出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以适应未来的支出需求。其特点是初期收费率较低,以后逐步提高,保持相对稳定,兼有前两种的优点。
我国在工业化尚未完成时就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若采用完全积累模式,据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课题组测算,缴费率要达到33%以上,完全积累式没有可行性。国际上将退休费用支付占工资总额的29%定为支付极限。按照现有养老金支付标准和未来经济发展进行预测,我国将在2025年突破这个极限。因此,从长期来看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式,待新制度运作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式过渡。
3、 社会保障税的制度构架--中央和地方双层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税采取“分项纳税,专税专用”,“中央统筹和地方分税分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税在城市开征四个项目的税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农村开征两个项目的税,即养老和医疗。养老保险税由中央税与地方税组成,中央税的税制由中央制定,相应养老金支付额由中央制定,收支标准全国统一,全民共享。地方税的税制和相应养老金支付额由地方决定,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税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分管分用。
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税由省级政府决定其税制,但与养老保障税统一征管,分税分用。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的“个人和统筹两个帐户”合二为一,即取消个人帐户,实行一个帐户。
这样,养老保险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城市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同时兼顾了地区之间基本生活水平的差异,公平与效率兼顾。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将为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