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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长春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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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白条"入账 税款在税收"盲区"流失

2020-05-18 11:58:00 作者: 点击:2328

近几年通过大幅度的农业结构调整和飞速发展的城镇建设,应税农业蓬勃发展,农村村委会涉税收支项目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农村财务收支情况变得相对复杂起来,收付凭证管理失范,“白条”泛滥,不仅引发挪用、挥霍和贪污公款等腐蚀农村集体经济机体的并发症,还造成国家应征税款在农村的大量流失。  “白条”入账或未入账,使村委会本身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没有履行。  据

  近几年通过大幅度的农业结构调整和飞速发展的城镇建设,应税农业蓬勃发展,农村村委会涉税收支项目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农村财务收支情况变得相对复杂起来,收付凭证管理失范,“白条”泛滥,不仅引发挪用、挥霍和贪污公款等腐蚀农村集体经济机体的并发症,还造成国家应征税款在农村的大量流失。

  “白条”入账或未入账,使村委会本身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没有履行。

  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当前主要有如下项目的应税收入滴漏税款:

  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许多农村区域成为集市,土地商机增多。有的城郊村委会以租用土地的方式获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了收入,但这种以地换房行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在土地征迁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本应按“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未曾将这种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村委会出售出租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或者将所属产业发包而取得的“租金”、“承包费”等收入未曾申报缴纳营业税;

  村委会组织的生产经营性收入,由于纳税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水平低,难于征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有些应纳税的事业收费收入,未曾征税。诸如:有的村委会擅自以每平方米占地面积向建房农户收取2—5元管理费;在国家公益林看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集资办校、报刊征订、修桥筑路、家庭保险、信用社扩股、收贷收储、劳务输出代征代缴或代收代付而发生的手续费、回扣等。

  村委会在取得这些涉税收入时,因普遍使用“白条”入账或未入账而逃避了财税机关的监督,使得国家应征税款在村委会这片征管“盲区”白白流失。

  村委会“白条”入账的款项支出,导致其他相关纳税人偷逃了国家税收。

  主要表现在村委会接收相关纳税人的“白条”支付运输费、装卸费、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村委会购买或自建房屋、建筑物也以“白条”支付相应款项,而使得国家应征税款在交通运输、商贸餐饮、建筑安装等“闹市区”白白流失。

  “白条”是一种不符合财务制度和审批手续的便条、字据,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对入账凭证的规定和要求背道而驰。为了杜绝“白条”现象的发生,笔者建议:首先,以城郊村委会或会计基础工作较好的村委会作为试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其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办理税务登记,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以票管税,取缔“白条”入账。

  第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乡财税机关要明确村委会收付发票领取的渠道、手续和使用范围,指导和督促村委会依法建账,规范核算,使应纳税款能依率计征,按期缴纳、依法减免,应收尽收,并及时、就地、足额入库。

  第三,设立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村委会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分村核算”的办法。要求村级报账员一律凭正规发票到核算中心报账。对“白条”入账引发的纠纷和经济责任,采取谁经办谁承担,从严兑现的办法解决,并对照《会计法》相应条款,追究会计责任主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彭志华邹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