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文件发布后,很多文章迅速总结了已经确定的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型数量,目前基本有三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4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二种声音:7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6、软件;7、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种声音:5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上那种意见是正确的呢?
编者曾在《【喜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丁,此次还是多胞胎!》一文中认为是5类纳税人,将“工业”视为一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为一类。
然而,这几天再细细考虑,却发现这个分类很不准确。
在我国,工业属于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概念,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指工业(含矿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则指商业、服务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及科研、文教、卫生等行业。另外,现已出现第四产业的说法。
所谓第四产业,即对传统产业通常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某些新兴产业的概括称谓。主要包括:设计和生产电子、计算机软件的部门,应用微电脑、光导纤维、激光、遗传工程等新技术部门,以及高度电子化和自动化的产业部门等。
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概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进行修订,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则将国民经济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0个小类。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20个门类中的一类,具体包括以下大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业应该囊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因此不能将“工业”简单描述为一个行业,它是属于产业概念。
45号公告将“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这两个按照不同统计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并列出现在统一语言环境中进行表述,是不是属于关公战秦琼?
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建筑业;
2、住宿业;
3、咨询鉴证业。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看: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中的一个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统一级次的概念,但在产业概念上,属于工业;
“住宿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之一的“住宿和餐饮业”下的大类的概念,属于细分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同一个级次的概念;
“咨询鉴证业”属于更加细分的类别,无论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门类中,都有“咨询鉴证业”这一细分行业。因此“咨询鉴证业”与其他几个分类又不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类别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特别是同一文件里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
但是,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在进行整理时,都不能将其简单的分类。譬如: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为一类纳税人,绝对不正确;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四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不理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概念,属于望文生义,极端错误;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二类纳税人,并与其他所谓的三类纳税人并列称为五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工业”的概念,也不正确!
怎样分类才是正确的?通过以上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似乎应该是如下几类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四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45号文中的工业范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4、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也可以按照以下说法: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五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如此描述,是不是更合理一些?
苏强教授点评——
我总结一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的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目前包括:
1、采矿业(门类代码"B");2、制造业(门类代码"C");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门类代码"D");4、建筑业(门类代码"E");5、住宿和餐饮业(门类代码"F");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代码"I");7、鉴证咨询业(注:鉴证咨询业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分类,而国标分类中: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等)。
同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国家标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包括 63~65 大类,代码为63**至65**。
本人认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行业划分依据最充分,也是很多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贯采用的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参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信息代码:工业行业信息代码为06**至50**。
所有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已通过公文系统下发给你们,现将部分同志对公告内容提出的问题集中明确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此次扩围行业包括,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仍由各省国税局严格按照总局统一下发的票样(征管科技司即将向各地下发纸质及电子票样)以及编码规则自行印刷。
这是总局相关业务专家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