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由上可见,公司的住所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该等项目发生变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呢?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